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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亮盗窃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吴亮,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派出所,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号,系石嘴山市平罗县**园区**。2008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000元,2016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2月17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吴亮于进入大武口区邮电小区5-2-101号朱小明家中盗窃1000元左右现金、一枚戒指;2020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亮进入大武口区贺兰山北路255-1-2号朱乐乐家中盗窃800元现金及一张银行内1000元现金;2020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亮进入大武口区人民路市场337-302号刘端霞家中盗窃五枚铜钱、一个黄色金属貔貅、一个黄色金属珠子。经大武口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色金属貔貅价值241元、黄色金属珠子价值467元、金属钱币价值共计474元、戒指价值5020元。

经鉴定,被盗物品的价格为6202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中盗窃现金2800元,盗窃财物价值620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吴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萍

检察官助理:张卓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亮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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