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吴仁珠,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8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屏南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仁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6日、同年8月5日二次退回屏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屏南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5日补充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11月间,被告人吴仁珠未经许可,先后组织押金及每月会额为人民币(币种下同)1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向上民间标会31场,以此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后被告人吴仁珠因资金链断裂于2015年11月倒会。经福建安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吴仁珠所组织的31场民间标会共吸收公众存款数额2705.2万元,吸收公众存款对象户数506人次。同时,被告人吴仁珠还作为会员参加张某甲、陈某甲、徐某某、张某乙、高某某、张某丙、谢某甲等人组织的标会,并有中标领走会款。
至案发时,被告人吴仁珠共造成胡某某、周某某、甘某某、陈某乙、谢某甲、张某丙、高某某、谢某乙、林某某、张某乙、苏某某、徐某某、余某某、张某甲、陈某甲等集资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达2022930元。
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吴仁珠在福州市马尾区兴旺路V时尚馆被屏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建安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会单、借条、银行账户明细、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及侦破报告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周某某、甘某某、陈某乙等十七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仁珠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仁珠未经许可利用民间标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发时共吸收公众存款数额2705.2万元,吸收公众存款对象户数506人次,造成集资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202293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怀清
2019年10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仁珠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伍册,证人名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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