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吴仕华,绰号吴瞎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0********,苗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镇,住**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1日被叙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仕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吴仕华通过更改他人出院证和医疗发票等资料,骗取国家医疗救助金共计87583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吴仕华通过更改自己父亲吴某甲及干妈陈某某出院证明书、医保结算单等资料的方式,以吴某甲的名义先后三次虚报申领了民政医疗救助金40149元。
2、2018年2月,被告人吴仕华在明知自己的母亲宋某某未在华西医科大学住院治疗的情况下,通过更改其干妈陈某某的出院证和医疗发票等资料的方式,以宋某某的名义虚报申领了民政医疗救助金5000元。
3、2018年3月,被告人吴仕华在明知吴某乙未在华西医科大学住院治疗的情况下,通过更改吴某甲出院证和医疗发票等资料的方式,以吴某乙的名义虚报申领了医疗救助金2900元。
4、2018年4月,被告人吴仕华通过更改他人出院证明和医疗发票等资料的方式,自己虚报申领了医疗救助金3120元。
5、2018年5月,被告人吴仕华在明知自己的哥哥吴某丙未在华西医科大学住院治疗的情况下,通过更改张某某出院证明和医保结算单等资料的方式,以吴某丙的名义虚报申领了医疗救助金36414元。
另查明,吴仕华在再次通过更改医疗发票等资料的方式,以吴某丙、吴某丁名义申请医疗救助时被民政局工作人员发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仕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仕华诈骗医疗救助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仕华系盲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吴仕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吴仕华在有期徒刑四年到五年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云川
检察官助理:王鑫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仕华现羁押于叙永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四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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