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吴仕和,曾用名孔凡和,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27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广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2009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桦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被桦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仕和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11月20日,在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一金矿内,被告人吴仕和因弟弟吴某某被记工时有误,便找到记工人员理论,在此过程中与被害人汤某某发生争执,后吴仕和持木棍将汤某某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汤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吴仕和于2020年6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广场**单元**室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吴仕和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董某某、曹某某、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仕和的供述和辩解;
5.桦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
6.桦南县公安局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仕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重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洋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仕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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