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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仕明盗窃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吴仕明,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民委员**村**号**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吴仕明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4月29日被昭通市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经过减刑,2015年11月3日被于云南省第四监狱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15年11月3日至2019年3月3日。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仕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9时许,在**镇**村**路边,被告人吴仕明将孟某某停放在此的电动三轮车骑走,为掩盖车辆装载物品特征,吴仕明将车上约200斤左右的包谷倒在路边,并将车停放在邻居温某某家门前,被查获后,经昭阳区价格认定孟某某被盗三轮车价格为25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在卷佐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仕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涛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陆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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