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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伟华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诉刑诉〔2019〕358号 

被告人吴伟华,曾用名吴勇华,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76********,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泰州市姜堰区**镇**巷**号。被告人吴伟华曾因吸毒,于2007年10月被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曾因吸毒,于2013年5月被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区开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7年4月28日被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4月被该局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未执行);曾因吸毒,于2018年3月8日被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原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1月12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3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伟华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伟华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吴伟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伟华,听取了被告人吴伟华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伟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伟华于2018年5月4日、5日,通过微信与昵称为“**宠物会所”的男子(身份不明)联系,以人民币16000元的价格在河北省沧州市**县向该男子购买猴子1只并驯养。2018年8月,被告人吴伟华驾车将猴子运回其位于泰州市姜堰区**镇的住所,继续进行驯养。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伟华购买的猴子为猕猴,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被告人吴伟华于2018年8月24日被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的野生猕猴暂安置于**野生动物园由专业人员饲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拍摄的猕猴物证照片;

2. 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3. 证人段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吴伟华的供述和辩解;

5.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 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伟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伟华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伟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伟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山

2019年9月26日

附:

    1. 被告人吴伟华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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