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吴伟,男,出生于1987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7********,无职业,初中肄业,汉族,出生地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2005年因抢劫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006年因抢劫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3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伟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1次(2019年12月27日退回,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吴伟组织吴某某(已判)、尹某某(已判)、王某某(已判)等人冒充杨某某家属以朱某某与杨某某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为由,在雁江区小院镇凉水井村九组朱某某家中找到朱某某,并将朱某某带到小院镇凉水井村十二组乡村公路上。在尹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用殴打及用西瓜刀架脖子的方式,使朱某某害怕后,吴伟充当和事佬。后朱某某为了使自己不受到伤害,为吴伟及吴某某、王某某、尹某某各自购买玉溪香烟一包及给予吴伟现金10000元解决此事。后吴伟将1200元分给王某某,将1300元分给吴某某将1000元分给尹某某,剩余部分吴伟纳为己有。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吴伟在资阳市雁江区雁北路青苹果网吧被公安机关挡获。到案后吴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验笔录;4.指认笔录; 5.被告人吴伟的供述与辩解;6.同案犯的供述;7.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吴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伟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伟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吴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六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并处三千元至五千元罚金,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若尘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逮捕,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3.本案卷宗6卷;
4.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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