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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伟故意伤害案)_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丽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吴伟,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9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7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移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0月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7日晚,被告人吴伟与其朋友陈某某在青田县温溪镇港头村卫生院附近夏某某经营的大排档等候陈某某外甥林金某某下班。6月28日0时许,陈某某与郭某某因买单发生言语纠纷。之后,陈某某与大排档吃夜宵的厉某某发生口角,厉某某将陈某某叫到跟前打了陈某某一巴掌后,两人开始互殴。被告人吴伟见状便跑到大排档烧烤架处拿了一把水果刀捅向厉某某的背部。随后,被告人吴伟又用刀捅刺郭某某右颈部,造成郭某某当场死亡。青田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后指令温溪派出所出警,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在现场的吴伟传唤至温溪派出所。

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系右锁骨下动静脉断裂导致大失血而死亡,被害人厉某某的伤势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水果刀二把;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

3、被害人陈述:厉某某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徐某某、仁某某、张某某、石某某、夏某某、杨某某、林某某等22人的证言;

5、被告人吴伟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丽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浙江省青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平

        吴敏娜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伟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

2、案卷四册、提审视频光盘七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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