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检诉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吴伟,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41992********,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南省花垣县人,户籍住址湖南省花垣县**镇**社区**组。2019年7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伟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2019年9月20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被告人吴伟因向被害人史某某讨要剩余工钱未果,便以被害人妻儿性命相要挟并持斧头上门讨要工钱,后又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遂萌发杀死被害人的念头。吴伟随后购买了摩托车和水果刀、斧头等作案工具,并多次到被害人家附近蹲点守候,准备一见到被害人就将其杀害。
2019年7月18日5时许,被告人吴伟驾驶摩托车并携带水果刀、斧头再次来到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被害人家附近进行蹲点。见被害人从家里出来,吴伟立即持水果刀冲向被害人,朝被害人的胸腹部猛刺十几刀致被害人仰面倒地。为确保被害人死亡,吴伟在持水果刀朝被害人的心脏部位刺了一刀之后,又对着被害人的前颈部割了一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作案后,被告人吴伟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并到潮州市公安局凤新派出所投案。
经法医鉴定:史某某系锐器创致心包破裂、肺脏破裂、心脏破裂、肝脏破裂、脾脏破裂、结肠离断,大量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扣押、提取等笔录、视听资料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伟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吴伟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沐阳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伟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卷。
3.证人名单1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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