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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伟锋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Z66号 

被告人吴伟锋,男,1996年****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4078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开平市********号。2016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7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伟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劳美秀的见证下对被告人吴伟锋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吴伟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吴伟锋偷偷潜入被害人梁某甲位于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家中,趁被害人梁某甲不在家中之机,利用被害人梁某甲放在客厅茶几上的、钱包内的身份证及中国邮政银行卡绑定其微信账号。随后,被告人吴伟锋分两次分别将20000元、10000元提现到其微信零钱通账号内。2020年6月25日0时许,被告人吴伟锋又分六次分别将30000元、20000元、3000元、3000元、20000元、2000元提现到其微信零钱通账户内(总计108000元)。当日8时许,被害人梁某甲发现其银行卡被盗刷后报警,并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冻结、退还上述款项,后退回涉案款项69362.53元。2020年7月2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吴伟锋时,扣押其现金5300元、手机2部、银行卡1张。案发后,被告人吴伟锋的朋友梁某乙退回借款现金28000元,已将涉案现金共33300元发还给被害人梁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作案工具及赃物(照片); 

2.相关书证; 

3.证人梁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梁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吴伟锋的供述;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伟锋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伟锋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伟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伟锋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吴伟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伟锋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民强  

检察官助理:李炳能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伟锋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数据光盘1张;

3.随案移送:涉案手机2部、银行卡(均暂存开平市公安局,待法院判决处理);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听取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告知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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