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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伟非法拘禁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543号 

被告人吴伟(绰号“壶壶”),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漏罪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0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伟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曹某某(均另案)等人通过实施寻衅滋事罪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雁江区形成非法影响,在陈某某、张某某、曹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蒋某某又于2019年纠集被告人吴伟与李某某、谭某某、刘某甲(均另案)等人通过实施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诈骗罪、运输、贩卖毒品罪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蒋某某为首要分子,李某甲、谭某某、刘某甲为重要成员,吴伟、王某甲、李某乙、刘某乙(均另案)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及吴伟实施的具体犯罪、违法事实如下:

王某乙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简阳市公安局抓获后,蒋某某(另案)通过王某乙的女友清理王某乙的物品时,无意间发现了代某某向王某乙出具的那张10万元的借条。2019年7月下旬,蒋某某与易某某联系时提及要收回代某某欠王某乙的10万元债务,因找不到代某某,只能找作为担保人的易某某解决此事。2019年7月31日,蒋某某、李某甲以找易某某收账的名义召集被告人吴伟与谭某某、王某甲、徐某某、李某乙(均另案),并驾驶两台共享汽车前往成都市**县找易某某。该7人到达**县后,蒋某某、李某甲与易某某约好8月1日见面交易毒品,因易某某联系的毒品卖家必须先付钱后给毒品,蒋某某等人只准备了道具现金,故交易无法达成。蒋某某、李某甲遂要求易某某带路到****镇去找代某某还钱,但未找到代某某。蒋某某、李某甲等人遂让易某某与他们随行,当谭某某驾驶的车辆即将驶入高速公路时,易某某欲下车被蒋某某、王某甲、李某甲采取哄骗的方式阻止易某某下车。在赶回资阳的途中,蒋某某通过李某丙联系到了资阳市雁江区**园一家“日租房”的房东并租好房屋,并安排李某丙去找房东拿房门钥匙。2019年8月1日15时左右,蒋某某、李某甲、谭某某、王某甲、徐某某、吴伟、李某乙将易某某非法拘禁在雁江区**园小区25栋2单元801号房屋内,并由蒋某某、李某甲、徐某某、吴伟等人负责看守易某某。当日,蒋某某等人让易某某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办理贷款来偿还债务,易某某联系了其朋友将其身份证、银行卡送到资阳市雁江区万达广场后,蒋某某安排吴伟到万达广场将易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拿回**园小区。2019年8月2日上午,蒋某某、谭某某将易某某带出办理贷款,并想将易某某办得的贷款用于偿还代清志欠王某乙的债务,但易某某未能办理到贷款;当日中午蒋某某安排王某甲购买盒饭送至**园小区供大家吃午饭;当日晚上因发生了刘某甲枪击吴某某的案件,蒋某某担心吴某某一方的人员到**园报复,遂安排谭某某、李某乙把易某某转移到万达广场的酒店进行拘禁。2019年8月3日凌展,谭某某打电话到**酒店预定好房间后,李某乙将易某某带到资阳市雁江区万达广场****楼的**酒店**房间进行非法拘禁,后由李某乙、谭某某对易某某进行看守。当日早上6点钟左右,易某某趁谭某某等人睡着时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微信截图等书证;2.证人李某丁、蒋某某等人的证人;3.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4.辨认、勘验等笔录;5.被告人吴伟的供述;6.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伟伙同蒋某某、刘某甲、李某甲、谭某某、王某甲、李某乙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伟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吴伟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冯柯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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