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1159号
被告人吴伟,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街道**廉租房**栋**单元**(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路**号附**号**幢**)。因犯抢劫罪,1999年10月2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04年12月27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吸毒,2009年6月18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09年8月13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7年6月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13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伟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吴伟在涪陵区**街道**廉租房**栋**单元**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被告人吴伟衣服口袋、卧室门上挂着的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2.1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4.41克。
归案后,被告人吴伟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吴伟的供述和辩解;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
4.毒品称重、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伟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16.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伟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伟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伟三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仁哲
检察官助理 廖 框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吴伟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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