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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佳宝诈骗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吴佳宝,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90********,回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佳宝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害人傅某甲在浙江省丽水市看守所羁押期间,与被告人吴佳宝相识,两人相继被释放后继续保持联系。2020年6月初,被告人吴佳宝陪同被害人傅某甲、傅某乙到浙江省松阳县检察院了解傅某甲哥哥傅某丙案件的办理情况后,其利用手机虚拟来电APP,谎称傅某丙案件的承办检察官主动联系了其,后以承办检察官需要钱打点关系给傅某丙办理取保候审事宜等,多次骗取被害人傅某甲、傅某乙钱款人民币110万元。在被害人傅某甲表示没钱支付时,其又以代为垫付20万人民币给傅某丙案件承办检察官为由,让被害人傅某甲写下20万元的借条,后被告人吴佳宝多次向被害人傅某甲催讨20万元借款,被害人傅某甲再支付10万元给被告人吴佳宝,后被告人吴佳宝继续向被害人催讨剩余的10万元,被害人傅某甲发觉被骗后报警。至案发前,被告人吴佳宝以上述理由,骗得被害人傅某甲、傅某乙钱款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后将大部分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后输光。

2020年7月13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在厦门高崎机场抓获被告人吴佳宝,并依法扣押诺基亚牌、苹果牌手机各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微信、支付宝及银行交易流水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傅某甲、傅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佳宝的供述;4.辨认笔录:傅某甲、傅某乙的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侦查报告、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佳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佳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佳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娥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诺基亚牌、苹果牌手机各1部依法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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