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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侠盗窃案)_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锦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吴侠,男,1963年****日出生,身份号码510102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单元****号,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12日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侠涉嫌盗窃,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17时许, 被告人吴侠在成都市锦江区通桂路15号中央城邦小区外从被害人魏某某上衣右侧包内扒窃一部手机(华为P10,鉴定价格247元)后逃离现场,后将手机销赃获款400元耗用。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吴侠在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侠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芳                            

                              2021年1月12日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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