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一部刑诉〔2020〕Z173号
被告人吴俊彬,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4405251975********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揭阳市揭东区人,捕前住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2019年1月1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2 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蒋万建,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43303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捕前住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菁芜镇。2018年2月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4 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曾某祥,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445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揭阳市揭东区人,捕前住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2020年3月1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曾某鹏,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440525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揭阳市揭东区人,捕前住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2020年3月1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海,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522527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住贵州省普定县化处镇。2020年3月1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俊彬、蒋万建、曾某祥、曾某鹏、李某海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下旬开始,在每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吴俊彬伙同被告人曾某祥、蒋万建三人合伙在揭阳市揭东区曲溪镇一自建房的8楼、11楼、12楼的房内轮换地点并利用“鱼虾蟹”赌具设赌,三被告人平分股份,由吴俊彬、曾某祥二人负责轮流摇骰子,蒋万建负责开门并招揽赌客,2020年2月27日晚、2月28日晚,在曾某祥等人在自建房的11楼设赌结束后,被告人曾某鹏遂与被告人李某海、陈某燕(另案处理)三人合伙进行接庄设赌,由犯罪嫌疑人曾某鹏占八成股份,李某海、陈某燕各占一成股份。2020年3月1日凌晨0时许,该“鱼虾蟹”赌摊在设赌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曾某祥、吴俊彬、蒋万建、曾某鹏、李某海及九名参赌人员,扣押“鱼虾蟹”赌具一副及赌资人民币89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物证;4.书证;5.辨认及现场勘查材料;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俊彬、蒋万建、曾某祥、曾某鹏、李某海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吴俊彬、蒋万建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少兵
检察官助理:林欢苗
(院印)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五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及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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