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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吴俊,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1********,汉族,本科文化江西**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住江西省修水县******号。被告人吴俊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俊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7月23日期间,被告人吴俊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仍然提供其父亲吴某某、其母亲丁某某的银行卡给他人转账,并协助提现、转款,涉案金额达人民币51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吴某某、柯某某、曹某某、霍某某、朱某某、陈某某、张某甲、郭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吴俊供述和辩解;

4.现场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5.取款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俊明知是犯罪所得,依然提供资金账户,并协助提现、转账,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俊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俊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红霞

检察官助理:单甜甜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俊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117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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