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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俊诈骗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吴俊,男,199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71990********,汉族,中专,无业,户籍地及所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社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俊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7日、同年7月2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20年5月17日、同年7月26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3日、6月18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吴俊为骗取他人钱财,以冒用他人身份通过互联网寻找办理代还信用卡业务的多名被害人,编造信用卡账单到期急需找人代还,可支付百分之二手续事由,并提供虚假身份证和房产证照片骗取被害人信任,待被害人相信并帮其网络转账还款后,其立即通过手机银行锁定或者挂失信用卡,将被害人还款据为已有的方式,骗取王某甲等3名被害人人民币7217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吴俊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以信用卡账单到期需代还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21000元。案发后全部退还。 

2.2019年4月1日至2日间,被告人吴俊以信用卡账单到期需代还为由,骗取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18510元。

3.2019年8月5日至6日间,被告人吴俊以信用卡账单到期需代还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32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俊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手机转账记录、支付宝流水、通话记录、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岳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俊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晴

2020年727

附:1.被告人吴俊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2.案卷全部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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