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吴俊贤,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81975********,汉族,初中文化,惠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号。因涉嫌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俊贤涉嫌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日将本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退回补充调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吴俊贤为在工程项目承建、司法活动、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送给时任中共惠来县书记邱某某(另案处理)钱物合计人民币360万元,送给时任中共惠来县委常委、统战部长、惠来县政府党组成员陈某甲(另案处理)现金共计港币30万元,送给时任惠来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长林某某(另案处理)钱物合计人民币2.8万元、港币2万元,送给时任惠来县公安局工作人员陈某乙人民币0.5万元。
2.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吴俊贤介绍、撮合时任中共惠来县委常委、东港镇党委书记郑某某(另案处理)、时任惠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陈某丙(另案处理)送给时任中共惠来县委书记邱某某现金共计港币500万元,谋取了郑某某、陈某丙在职务晋升、调整和工作分工上的不正当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俊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又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俊贤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俊贤如实供述自己行贿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俊贤在被采取调查措施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介绍贿赂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俊贤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属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国新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俊贤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