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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俣泽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吴俣泽,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源市西安区,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吸毒,分别于2015年、2020年4月18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行政处罚;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信用卡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8日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1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俣泽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俣泽于2020年4月16日,在本市“****歌厅”门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0.2克冰毒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

被告人吴俣泽于2020年4月17日,在本市“****麻辣烫”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0.5克冰毒卖给吸毒人员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俣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俣泽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吴俣泽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妍

检察官助理:安德光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吴俣泽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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