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19〕665号
被告人吴健,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81********,汉族,本科文化,原张家港市**纺织印染进出口有限公司**部驻**办事处负责人、张家港市**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被告人吴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12日经该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2018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9月2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健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吴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于2018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单位张家港市沙洲纺织印染进出口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健,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单位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6日、2019年3月11日、2019年5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9年1月11日、2019年3月26日2次决定将本案退回张家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4月25日张家港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健利用其担任张家港市**纺织印染进出口有限公司**部驻**办事处负责人,负责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多次通过直接汇款、地下钱庄转款等方式,累计侵占张家港市**纺织印染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共计9568453迪拉姆(折合人民币16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对账单、发票、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劳动合同等;
2.证人陆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健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健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寇建坤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健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