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19〕2504号
被告人吴健,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7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街**弄**号**室,暂住**路**弄**号**室。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健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吴健结识被害人王某某(女,71岁)并假借恋爱名义与其交往,后多次编造资金周转等各项用款事由,从王某某处共计骗得人民币8.7万余元,上述钱款均被其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吴健被王某某亲属扭送至公安机关,其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吴健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上述部分犯罪事实;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其钱款被骗的事实;
3.证人沈某甲、沈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吴健与其母亲王某某交往及钱款被骗的事实;
4.证人高某某、吴某乙、沈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吴健虚构事实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证人沈某甲处接受涉案借条、保证书、存款流水等书证的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吴健到案的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老年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皓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健现羁押于**看守所番号:2**/19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