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吴允清,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住开化县**村镇**村**号。2016年12月12日,因盗窃被开化县公安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2018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8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允清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7时许,被告人吴允清到开化县**镇**村**号严某某家,通过溜门的方式进入二楼,将放在卧室床头柜上的140元现金和一只钱包偷走,后在逃离现场时被户主当场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吴允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允清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允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允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允清系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吴允清系坦白,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允清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书锦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允清现羁押于开化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卷,检察卷1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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