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吴先兴,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50420194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镇**坊村**号,现住福建省永安市**镇**坊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永安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28日变更为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先兴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永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吴先兴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廖首炊、洪丽萍、被害人近亲属吴某甲、张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吴先兴与其儿媳被害人张某乙因居住问题发生争吵,吴先兴气愤之下从福建省永安市**镇**坊村**号的家中拿来斧头和农药,扬言要杀了张某乙再服农药自杀,经劝解后吴先兴回到家中。吴先兴因农药被家人收走,又购买了一瓶农药藏于家中。当晚,吴先兴在福建省永安市**镇**坊村**号与张某乙再次发生争吵后回到家中,拿了一把水果刀和一瓶农药后又到了福建省永安市曹远镇吴家坊村128号二楼客厅,用水果刀朝侧躺在沙发上的张某乙脖子处刺了一刀,又朝张某乙脖子上横着割了一刀。之后,被告人吴先兴打电话报警并喝农药自杀,永安市公安局民警到现场将吴先兴送往三明市第二医院抢救。经永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乙死因为右颈部遭受单刃匕首类锐器刺伤致右颈总动脉断裂,最终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衣物、鞋子;2.书证:永安市公安局出具户籍证明、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场检测报告书、中国电信永安分公司出具机主信息、通话记录、三明市第二医院出具护理记录、福州铁路公安处永安南车车站派出所出具乘车轨迹查询记录等;3.证人梁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吴某庚、魏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先兴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鉴定书、永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扣押、提取等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报警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先兴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持刀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文盛
检 察 官:余欣雯
检察官助理:傅华雄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先兴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涉案水果刀一把随案移送,手机一部、裤子一条、外套一件、马甲一件、鞋子一双扣押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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