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4205号
被告人吴光华,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7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住**镇**社区**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6年4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光华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理期限至2019年11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被告人吴光华通过微信群认识被害人汪某某,为偿还赌债, 吴光华伪造虚假的房屋转让、租赁合同作为产权证明担保,虚构其系二手房东的事实,以合伙转租为由,诱骗汪某某签订合伙协议,骗取了汪某某10万元投资款。后吴光华分二次共返还8000元给汪某某作为投资分红,其余款项挥霍一空。2019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在接到汪某某报警后将吴光华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证言:罗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光华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电子数据:电子卷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光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光华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光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碧鸿
2019年11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吴光华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侦查卷三册(含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4. 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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