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光德诈骗案)_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检公诉刑诉〔2018〕6号

被告人吴光德,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住湖南省衡阳县****大道**号。2016年11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2017年6月23日因漏罪被泌阳县公安局解回审理。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光德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7年10月11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被告人吴光德伙同王某甲(已判刑)等人在广州市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继而形成一个专门诈骗病患群体的诈骗集团。该集团通过互联网、朋友介绍等方式招募员工,设立主管、后勤、初诊组、复诊组、文员、培训员、审核员、监听员、招聘员等岗位,制定岗位工资、提成比例、考勤等奖惩制度。该集团通过互联网、电视台等媒体面向全国发布能治愈糖尿病、肝病等疾病的虚假广告,公司话务员通过假冒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科学研究院、中国糖尿病健康咨询中心等单位的主任、教授、科长的身份及虚假的姓名,通过网络技术虚拟的北京区域电话号码,按照编制的话术流程与被害人沟通的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诱骗被害人购买该公司无治愈功能的电脑中频经络通治疗仪及药物。被害人同意购买后,该公司通过物流、快递方式将货物送达被害人,并由快递人员代收货款,再由物流公司将钱款转账至公司财务人员贺某某(另案处理)。

2014年7月,**公司被广州市工商部门检查,吴光德、王某甲等人当即解散员工,宣布放假。7月下旬,经吴光德安排,该集团拆分为两个组,分别迁至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镇樟坑径下围工业园及佛山市大沥镇曹边村,以同样的方式继续实施诈骗活动。深圳组为初诊组,吴光德安排苏某某(已判刑)、凌某某(已判刑)注册成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掩护,负责骗患者购买仪器及耗材,并向佛山组传送已购买仪器客户的信息。佛山组为复诊组,负责后续跟进诈骗已购买仪器的患者购买其所谓的治疗糖尿病的特效药。深圳组下设六个组,每组有话务员若干人,苏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后勤,凌某某担任文员,邓某某(已判刑)担任培训员,周某甲(已判刑)、江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戴某某(已判刑)、郭某某(已判刑)、周某乙(已判刑)分别担任一至六组组长。佛山组下设A、B组,每组有话务员若干人,王某甲担任主管,刘某某(已判刑)担任文员,曾某某(已判刑)担任后勤,许某某(已判刑)、王某乙(已判刑)分别担任A、B组组长。

自2014年7月份拆分为深圳组和佛山组以来,该诈骗集团共骗取被害人既遂2466起,金额5611368元;未遂214起,金额476150元。其中,深圳组骗取被害人既遂2157906元,未遂318490元;佛山组骗取被害人既遂3453462元,未遂157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光德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犯王某甲、苏某某、王某乙等17人的供述;3.被害人赵某甲、姜某某、赵某乙、陈某某等人的陈述、说明、报案材料;4.证人林某某、祁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5.扣押物品清单、搜查、辨认等笔录;6.刑事判决书、业绩表、户籍证明、侦破报告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光德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属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云锋         

刘  莹         

2018年1月15日        

附:1. 被告人吴光德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65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