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706号
被告人吴兴付,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301986********,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县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8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兴付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9时许,被告人吴兴付驾驶其125男装摩托车去到博罗县泰美镇小罗路与油新街交界处,见脖子上挂有一条金项链的被害人杨某某驾驶一辆女装摩托车搭载两个小孩子在同方向行驶,便驾车向杨某某的右边靠近,伸出左手将杨某某脖子上的一条挂有金挂坠(价值人民币2272元)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952元)夺走,后驾车逃离。
同日21时许,吴兴付去到博罗县杨村镇,在红绿灯旁一店门口见脖子上挂有一条金项链的被害人黄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一孩子驶过时,便驾驶其125男装摩托车尾随,行至杨村镇莲湖工业区**号**庄前垃圾池转弯处时,吴兴付驾车向黄某某的右边靠近,伸出左手将黄某某脖子上的一条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000元)抢走,后驾车逃离。
同年5月21日,吴兴付委托伍某某(另案处理)帮其售卖上述金项链,随后伍某某将该项链卖给了张某某(另案处理)。同年5月26日,公安机关在惠州市**汽车站将吴兴付抓获。破案后,赃物未缴回。事后,张某某对杨某某、黄某某进行赔偿,并获得杨某某、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兴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兴付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吴兴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兴付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建强
检察官助理:郑智惠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兴付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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