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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兴连诈骗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公诉刑诉〔2018〕198号

被告人吴兴连,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82********,苗族,专科文化,务工,湖南省保靖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组,现住吉首市**栋**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2017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月12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兴连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8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兴连2014年担任深圳市**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吉首市和盛堂店(以下简称“吉盟”)店长后,为提高销售业绩,每月私自将“吉盟”店内的黄金首饰低价销售给收黄金的向某某(另外案处理),所得款项作为销售业绩上交公司,其中亏空差额采取逐月从上级公司追加订货再卖给向某某的方式填平上月账目,至2017年12月18日共亏空279.6万余元。

2017年12月18日,“吉盟”长沙办事处郭某乙等人到吉首市和盛堂店巡查,发现该店账物不符,黄金首饰的实际库存缺少约8.7千克,共价值279.6万余元,要求吴兴连把资金空缺补满。吴兴连当日中午便以和盛堂充值购物卡可以赚取2%的现金返点为由,骗取陈某甲120万元、陈某乙107.99万元、陈某丙50万元人民币后,在和盛堂以会员石某乙的名义刷卡充值共计273.2650万元用于填补其在“吉盟”珠宝店的资金亏空。

2017年12月29日,被害人陈某甲的妻子梁某某等人将被告人吴兴连带至吉首市公安局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说明、银行流水、劳动合同、借条、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石某甲、郭某甲、郭某乙、甘某某、魏某某、刘某某、石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梁某某、陈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吴兴连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决定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兴连私自低价出售公司黄金后,为填补亏空而骗取他人现金277.9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中元

2018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兴连现羁押于湘西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讯问光盘3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冻结赃款文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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