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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兵子、夏祖愿诈骗案)_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吴兵子,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3504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住福建省宁化县****号。因诈骗罪,于2005年11月30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抓获,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夏祖愿,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住福建省宁化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抓获,次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祖愿、吴兵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以来,被告人夏祖愿伙同人吴兵子,以低于市场批发价的价格向颍泉区**公司沿街门面**号**饮品批发店的田某某、韩某某夫妇批发出售雪碧、啤酒、方便面等商品,被告人夏祖愿趁店主不备,多次使用事先准备好的伪造的送货单调换原送货单,以假乱真、以多充少,后被告人吴兵子拿着调换后的送货单和田某某夫妇进行货款结算,诈骗田某某、韩某某夫妇50890元。被害人识破被告人吴兵子、夏祖愿诈骗行为后报警,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吴兵子、夏祖愿在为**饮品批发店送货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送货的车辆照片;

2.书证:送货单、夏祖愿转账记录、田某某银行账户交易里路、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

3.证人邓某某、甘某某证言;

4.被害人田某某、韩某某陈述;

5.被告人吴兵子、夏祖愿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兵子、夏祖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夏祖愿、吴兵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十六页、移动硬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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