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吴军军,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11986********,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道**号,住址**。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军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初至2020年9月初,被告人吴军军虚构经营镀铜厂需要资金、工厂毒死工人需要赔偿、银行卡被封等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兰某某人民币83600元、朱某某人民币3500元、康某某人民币3200元、刘某某人民币7000元、孙某某人民币20000元、郭某某人民币15000元、韩某某人民币48300元、于某某人民币3000元、李某某人民币93000元、兰某甲人民币14000元、孟某某人民币6000元、孙某甲人民币7000元、岳某某人民币56300元、冯某某人民币28120元、屈某某人民币6600元、张某某人民币38150元、李某甲人民币18500元、兰某乙人民币3800元、李某乙人民币1000元、石某某人民币107250元、兰某丙人民币2000元、兰某丁人民币1600元、宋某某人民币1100元、李某丙人民币27550元、赵某某人民币5000元、张某甲人民币33900元、孙某乙人民币49500元、赵某甲人民币10000元、兰某戊人民币6000元、王某甲人民币2500元、宋某甲人民币4500元,用于网络赌博。被告人吴军军诈骗共计人民币706970元。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吴军军被兰某某及兰某某的亲友扭送至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军军的供述与辩解;5.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军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军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军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相风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军军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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