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吴军军,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高新区**村。因介绍卖淫,于2011年3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6年3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军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吴军军多次出售毒品给杨某某(已判决),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7日晚,黄某甲(已判决)微信转账300元向杨某某购买毒品,杨某某随即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吴军军,从吴军军处购得毒品后交给黄某甲。
2.2019年11月21日下午,黄某甲找杨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分两次共转给杨某某400元,并让他人扫码转给杨某某100元,杨某某随即微信转账500元给被告人吴军军,在本市高新区长胜小区门口从吴军军处购得2粒麻古和2小袋冰毒后交给黄某甲。
3.2019年11月25日下午,黄某甲、黄某乙(已判决)微信转账400元向杨某某购买毒品,杨某某随即微信转账400元给被告人吴军军,从吴军军处购得1粒麻古和1小袋冰毒后交给黄某甲、黄某乙。
4.2019年12月12日晚,黄某甲微信转账500元向杨某某购买毒品,杨某某随即微信转账500元向被告人吴军军购买,吴军军称买不到毒品,并退还杨某某441元,称其加油花掉59元。过了一会儿,吴军军又称可以买到毒品,杨某某便再转账400元给吴军军,吴军军花300元购得1粒麻古和1小袋冰毒后在本市高新区长胜大市场门口将毒品交给了杨某某。
被告人吴军军于2020年6月11日由强制戒毒转为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军军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军军4次非法向他人出售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娟
检察官助理:胡懿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军军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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