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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军盗窃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吴军,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7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小区*栋****号。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9月、2013年1月、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先后被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5月、201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盗窃、吸食毒品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南河分局刑事拘留, 2021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南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军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吴军来到市第四人民医院骨伤科,在护士站偷走正在充电的苹果8P手机1部(价值1350元), 骑小狐狸共享单车离开后,在广场附近卖给过路人得款350元。

12月17日中午,被告人吴军骑小狐狸共享单车来到珠山区东郊东泰中医院,在四楼一间未锁门的房间,拿走床头放的红米手机(价值450元),黄鹤楼(价值289.3元)、芙蓉王(价值330元)香烟各一条,在广场附近卖给过路人得款850元。

2020年12月23日, 被告人吴军在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小狐狸电动车行程轨迹、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四院被盗现场照片、身份信息;2.证人吴某某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汪某某陈述;4.被告人吴军供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6.指认笔录、照片;7.现场监控视频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在医疗场所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1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军同时具有《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有多次犯罪前科、在医疗场所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万梦萍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军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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