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2721号
被告人吴冬,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95********,汉族,初中文化,外卖配送员,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镇**村委**村,住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冬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冬在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以转让挖掘机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龚某某的钱款:
1.2019年2月初,被告人吴冬经吴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龚某某,谎称自己有一台小松牌挖掘机,并联系他人伪造小松牌挖掘机产品合格证,骗取被害人龚某某的信任。2019年2月5日,吴冬与龚某某在巢湖市签订小松牌挖掘机转让协议,骗得转让款人民币21万元,后二人又签订租赁协议,由吴冬以月租人民币2.25万元的价格承租该挖掘机。
2.2019年3月初,被告人吴冬隐瞒已完全转让斗山牌挖掘机所有权的事实,联系他人伪造斗山牌挖掘机产品合格证、销售发票以及妻子周某某的身份证照片,安排翟某某冒充周某某,骗取被害人龚某某的信任。2019年3月4日,吴冬与龚某某在巢湖市签订斗山牌挖掘机转让协议,骗得转让款人民币23万元,后二人又签订租赁协议,由吴冬以月租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承租该挖掘机。
案发前,被告人吴冬以月租的名义,支付龚某某钱款两个月后便不再支付,共支付钱款人民币7.5万元。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吴冬在家中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查询记录、到案经过、买卖合同复印件、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转让协议、租赁协议书、收据、产品合格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吴某某、祖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翟某某、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冬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小敏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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