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诉刑诉〔2019〕269号
被告人吴冰冰(曾用名吴洪亮),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0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克东县**镇**街**委**组。2018年10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时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2018年10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陈彦明,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0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镇**村**组**号)。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时羁押于黑龙江省克东县看守所,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21985********,汉族,中专文化,住北京市大兴区**镇**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号**楼**门**号)。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看守所,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冰冰、陈彦明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2月12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3月1日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1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4月28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5月16日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16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12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犯罪
2018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吴冰冰与武某某(另案处理)共谋,以武某某负责出资并联系买家,吴冰冰负责出面办理租车手续的方式,租赁车辆进行转卖,实施合同诈骗。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吴冰冰与被告人陈彦明共谋,以陈彦明负责出资并联系买家,吴冰冰负责出面办理租车手续的方式,租赁车辆进行转卖,实施合同诈骗。
1. 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吴冰冰伙同武某某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汽车租赁公司,向被害人赵某某租赁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车牌号黑A****B,价值人民币115,000元)。尔后该车被吴冰冰、武某某贩卖。2018年2月于某甲以人民币62,000元价格购得该车。2018年2月被害人赵某某根据该车GPS信号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找到该车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2018年4月12日该车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扣押并返还被害人赵某某。
2. 2018年2月3日,被告人吴冰冰伙同武某某到黑龙江省北安市**汽车租赁公司,向被害人陈某某租赁一台黑色凯美瑞轿车(车牌号黑M****5,价值人民币120,000元),尔后吴冰冰、武某某联系买家欲出卖该车辆,但在贩卖过程中被车主陈某某发现,陈某某自行将车辆取回。
3. 2018年2月5日,被告人吴冰冰伙同武某某到黑龙江省克东县**租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被害人李某甲租赁一台银灰色雅阁轿车(车牌号黑E****S,价值人民币98,000元),尔后吴冰冰、武某某将该车贩卖。该车目前未起获。
4. 2018年8月6日,被告人吴冰冰到黑龙江省海伦市**租赁公司,向被害人韩某某租赁一台白色本田CRV轿车(车牌号黑M****0,价值人民币130,000元),尔后将该车转卖他人。韩某某丈夫夏某某根据车载GPS信号,在青海省玉树县**汽修厂附近发现该车,发现该车已经以人民币8.5万元的价格转卖他人,随即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该车目前未起获。
5. 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吴冰冰伙同被告人陈彦明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汽车租赁公司,向被害人张某某租赁一辆黑色奥迪A6L轿车(车牌号黑A****6,价值人民币179,800元)。当日,吴冰冰与陈彦明通过中介许某某(另案处理)在哈尔滨机场高速附近将该车以人民币6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乙(另案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卖车所得3.6万元赃款被吴冰冰、陈彦明分赃。刘某乙与刘某甲在车上安装车载GPS屏蔽器并驾驶该车行驶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马尼罕服务区时被被害人张某某等人找到,张某某将该车驶回大庆并报警。
6. 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吴冰冰伙同被告人陈彦明到黑龙江省伊春市**汽车租赁公司,向被害人李某乙租赁一辆白色丰田霸道2700吉普车(车牌号黑A****1,价值人民币335,000元)。陈彦明通过中介王某甲(另案处理)联系买家王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乙要求在秦皇岛交易,吴冰冰、陈彦明、王某甲在秦皇岛市高速收费站附近将该车以人民币9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乙和王某丙(另案处理),卖车所得赃款被吴冰冰、陈彦明分赃。该车目前未起获。王某乙、王某丙家属已赔偿李某乙的损失,双方达成民事和解。
综上,被告人吴冰冰合同诈骗共计人民币977,800元,被告人陈彦明合同诈骗共计人民币514,8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档案、车辆注册登记信息表、汽车租赁合同、车辆照片、车辆质押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协议、买卖车辆协议书、车辆转押协议书、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社区证明、临时羁押证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
3. 证人陆某某、尚某某、于某甲、王某丁、刘某丙、国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赵某某、陈某某、李某甲、韩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5. 被告人吴冰冰、陈彦明、刘某甲及同案刘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
7. 辨认笔录;
8. 视听资料。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另案处理)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通过中介许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到黑龙江省哈尔滨机场高速附近进行交易,在被告人吴冰冰、被告人陈彦明处以人民币6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黑色奥迪A6L轿车(车牌号黑A****6,价值人民币179,800元)。刘某乙与刘某甲在车上安装车载GPS屏蔽器并驾驶该车行驶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马尼罕服务区,在拆除车上GPS时,被被害人张某某等人找到,张某某将该车驶回大庆并报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机动车档案、汽车租赁合同、车辆照片、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银行流水、户籍证明、社区证明、临时羁押证明、营业执照等;
3. 证人李某丙、刘某丁、于某乙、葛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5. 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吴冰冰、陈彦明、刘某乙、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
7. 辨认笔录;
8. 视听资料。
三、诈骗罪
2018年2月,被告人吴冰冰伙同刘某戊(已判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租赁黑龙江省克东县克东镇**家园**号楼**单元**室日租房,欲出租房屋骗取钱财。尔后刘某戊通过网络发布出租该房屋的信息,吴冰冰谎称自己是房东,二人以房主的名义将该日租房转租给被害人于某丙,骗得承租人于某丙租金6500元。案发后赃款被吴冰冰、刘某戊挥霍。
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吴冰冰在黑龙江省北安市**小区**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陈彦明在黑龙江省克东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房屋租赁合同、商品房购楼收据等;
2. 证人马某某证言;
3. 被害人于某丙陈述;
4. 被告人吴冰冰及同案刘某戊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冰冰、陈彦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冰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处罚。被告人吴冰冰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其处罚。被告人吴冰冰、陈彦明、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明明
检察员:李 瑭
2019年7月30日
附: 1. 被告人吴冰冰、陈彦明、刘某甲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本案卷宗四册,光盘十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