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吴凡,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204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唐山市古冶区**路**庄**楼**楼**门**号,现住址:唐山市古冶区**庄**小区**园**楼**单元**室。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9年10月1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凡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晚,被告人吴凡开车(冀B5****)参加朋友酒宴,后因喝醉被其朋友开车送回家中(唐山市古冶区**园小区),后吴凡从家出来,驾驶汽车(冀B5****)在倒车驶出小区大门时,与停在路边的本田车(冀B3****)和比亚迪车(冀B0****)发生剐蹭,后吴凡未停车又继续行驶,在车行驶到唐山市古冶区唐林北路时,吴凡由北向南行驶中突然变道逆向行驶,在该区唐林北路与拥军路交叉口北,与一辆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面包车(冀B3****)相撞,吴凡仍未停车继续驾车向南行驶,后吴凡驾车行驶至该区林西道由西向东行驶,在该区明珠花苑门口与对向推行自行车的武某某、吕某某相撞,事后吴凡驾车逃逸。吕某某伤情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吴凡血液中检出酒精121.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吕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吴凡的供述;
4、辨认笔录;
5、视频光盘;
6、司法鉴定文书;
7、被告人吴凡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吴凡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船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吴凡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
3、证据目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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