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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凡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吴凡,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宜兴市**街道**新村**号**室。被告人吴凡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9月12日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绑架、强奸罪,于2007年3月5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8年9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凡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吴凡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蒋某某、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凡,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凌晨、1月26日晚上,被告人吴凡先后2次至宜兴市**街道**新村**烟酒店、宜兴市**街道**烟酒店,撬窗或砸玻璃进入店内,窃得各类品牌香烟共计70.7条,赃物价值人民币34827元,共销赃得款人民币31390元。

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吴凡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各类品牌香烟67.7条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吴凡亲属替其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或调取的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朱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凡的供述和辩解;

5.宜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6.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宜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凡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凡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凡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誉涛

               检察员助理:王 敏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凡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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