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吴凯霞,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南省临颖县**乡**村**号。2018年8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邢台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凯霞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8日,吸毒人员刘某某通过任某某(另案处理)微信转账600元给被告人吴凯霞购买毒品,2017年11月9日21时许,任某某将购得的0.55克毒品交与刘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邢台市经济开发区刑事判决书、任某某手机微信与刘某某、吴凯霞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毒品称量笔录等;2.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邢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4.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刘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凯霞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凯霞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进路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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