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刚,绰号:“吴刚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成都市温江区人,住成都市温江区**镇**组**号。2009年10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0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清建,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62******** ,汉族,高中文化,原成都市温江区**镇**社区党支部书记,成都市温江区人,住成都市温江区**镇**组**号。2018年4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成都市温江区人,住成都市温江区**镇**组**号附**号。2018年4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塔尔平,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81981********,藏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黑水县人,住四川省黑水县**镇**村**组,现住成都市温江区**小区**期**栋**单元**号。2010年11月3 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2年10月2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92********,汉族,职高文化,务工,成都市温江区人,住成都市温江区**大道**组。2018年5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成都市郫都区人,住成都市高新区**巷**号**栋**单元**号。2018年4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佳泽,绰号:“李勇”,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成都市温江区人,住成都市温江区**镇**组。2018年5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泽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81989********,藏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黑水县人,住四川省黑水县**镇**村。2018年8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尼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81995********,藏族,职高文化,无业,四川省黑水县人,住四川省黑水县**镇**村。2018年4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泽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81998********,藏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黑水县人,住四川省黑水县**乡**村**组。2018年8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温江区人,住成都市温江区**镇**组**号,现住成都市温江区**镇**栋**单元**楼。2018年8月2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刚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塔尔平涉嫌寻衅滋事罪、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告人陈清建、泽某甲、泽某乙、尼某某、罗某某、李佳泽、伍某某、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于2018年8月17日、8月28日、9月19日、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并案审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8年10月2日、12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于2018年9月17日、12月2日、2019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吴刚利用成都市温江区**镇“**大道”工程启动之机,纠集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建立以其为主要纠集者,被告人李某某、塔尔平、罗某某、伍某某、李佳泽、泽某甲、尼某某、泽某乙、俄某某、吴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清建分别在事前或事后得知该恶势力团伙多次采取扔酒瓶、放鞭炮等方式对不配合搬迁的群众进行恐吓、威胁的情况下,仍对上述情况予以纵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17年7月,被告人吴刚在涉及成都市温江区**镇“**大道”的征地拆迁及施工过程中,与居住在该镇**社区**组**号的居民干某某发生矛盾。后被告人吴刚安排被告人李某某带路,并指使被告人罗某某先后于7月2日、14日、15日多次邀约被告人李佳泽等人前往干某某家中,分别采取持刀威胁、持木棒砸门、向院内扔啤酒瓶等方式对干某某进行滋扰,对干某某及其家人、周围村民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为达到报复干某某的目的,被告人吴刚又通过被告人塔尔平指使被告人泽某甲先后于7月11日、12日、17日多次邀约被告人尼某某、泽某乙、俄某某等人前往干某某家中,分别采取大声吼叫辱骂、放鞭炮、扔啤酒瓶等方式对干某某进行滋扰,对干某某及其家人、周围村民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由于7月17日干某某对上述人员进行了还击,次日凌晨,被告人吴刚再次联系被告人塔尔平让其带人过来继续滋事,同时又安排被告人李某某带路,指使被告人伍某某邀约齐某某、黄某某、黎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携带钢管、石头等工具来到干某某家围墙外,上述人员采取扔石头、使用钢管砸门、大声吼叫辱骂等方式对干某某进行滋扰,对干某某及其家人、周围村民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干某某家的门窗等物品也因此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毁损。经鉴定,干某某家被毁损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223元。
另查明,被告人吴刚在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寻衅滋事犯罪的前后,均向被告人陈清建进行了报告,被告人陈清建在明知上述情况的前提下,仍以默许、同意协调解决相关费用等方式对被告人吴刚等人的行为予以纵容。
2、2017年9月17日凌晨1时许,彭某某(已判决)在成都市温江区**大道“**KTV”店内喝酒唱歌过程中,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并将张某某殴打致伤,随后受其邀约赶至的被告人李佳泽与王某某(已判决)等人又持刀在店外将张某某全身多处捅伤。尔后,被告人李佳泽又与彭某某、王某某等人将路过此处的被害人唐某某殴打致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张某某所受的全身多处创口损伤累计构成轻伤二级;唐某某所受的臀部7处损伤累计构成轻伤二级,左眼部和左耳部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3、2018年2月26日凌晨,陈某甲(另案处理)因与四川省大邑县**镇**街**号“**宾馆”老板方某某发生纠纷,遂联系黄某某(另案处理)邀约人员为其出气。后黄勇联系被告人吴刚,被告人吴刚遂邀约张某某、陈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赶往现场帮忙,但未见到对方。上述人员在路过“**宾馆”门口时,陈鹏等人因对方某某不满,遂持钢管下车对“**宾馆”进行打砸,将“**宾馆”大厅的玻璃门、大厅内的电视、大厅吧台上的电脑、监控、吧台桌子以及一个像“马”的工艺品砸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砸坏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342元。
二、非法采矿罪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吴刚在成都市温江区**镇“**大道”C标段的施工过程中,多次利用施工便利,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超出范围施工的方式,对该标段附近的连砂石进行擅自开采,并将擅自开采所得连砂石转卖获利。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吴刚擅自开采连砂石的情况下,仍采用转运、装车、现场协调等方式提供帮助。其中,2016年12月,被告人吴刚将其擅自开采的3000余立方米连砂石以45元/立方米的价格卖至成都市温江区**镇**砂场,销赃获款人民币14万元;2017年1月,被告人吴刚将其擅自开采的13000余立方米连砂石以52元/立方米的价格卖给“**大道”施工方,销赃获款人民币20万元;2018 年1月,被告人吴刚将其擅自开采的900余立方米连砂石以850元/车的价格卖给文某某,销赃获款人民币34800元。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7年8月13日,被告人吴刚为顺利进行成都市温江区**镇**大道**标段的平场、挖方工程,遂租用3辆装载机,并指使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现场指挥,安排张某甲(另案处理)邀约十余人“扎场子”,强行将该标段城武段未拆迁赔付的干某某桂花田、吴某某水稻田等地推平。后经检查,遗留在干某某桂花田中被毁损的桂花树共计46棵,经鉴定,干某某被毁损的桂花树共计价值人民币1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刚、塔尔平、罗某某、伍某某、李佳泽、泽某甲、尼某某、泽某乙、俄某某、李某某在公共场所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中,被告人吴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陈清建明知被告人吴刚的上述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刚、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刚、李某某、吴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俄某某作案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清建在寻衅滋事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寻衅滋事及非法采矿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塔尔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清建、罗某某、泽某甲、泽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吴刚、李某某、塔尔平、伍某某、李佳泽、尼某某、俄某某、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吴刚、李某某兼犯三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附:
1.被告人吴刚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清建、李某某、塔尔平、罗某某、伍某某、李佳泽、泽某甲、尼某某、泽某乙、吴某某现均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被告人俄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68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7册,电子卷宗光盘5张,视频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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