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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刚受贿、滥用职权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吴刚,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66********,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毕节市七星关区**副科级干部(已退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路**花园小区*栋**-*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七星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刚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0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吴刚利用担任毕节市**局(县级,以下简称“毕节市**局”)副局长,毕节市七星关区******局党组成员(代管七星关区**********局)、七星关区******所所长(以下简称“七星关区**所”)的职务便利,在违法建筑建设、客运经营等事项上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请托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0.633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6年11月,胡某甲未经许可在七星关区**路修建违法建筑,被吴刚等**执法人员发现后予以制止。同年12月的一天,胡某甲为使其修建的违法建筑不被毕节市**局制止和拆除,在七星关区**路附近送给吴刚0.5万元,并请吴刚给予关照。之后胡某甲修建的违法建筑未被拆除并顺利修建完成。

(二)2006年10月,吕某某未经许可在七星关区**北路修建违法建筑,被毕节市**局执法人员发现后予以制止。同年11月的一天,吕某某为使其修建的违法建筑不被毕节市**局拆除,在七星关区**路附近送给吴刚0.5万元,并请吴刚给予关照。之后吕某某修建的违法建筑未被拆除并顺利修建完成。

(三)2007年5月,胡某乙、成某某夫妇未经许可在七星关区**湾、毕节**等地修建违法建筑,被毕节市**局执法人员发现后要求拆除。同年5月的一天,成某某为使其修建的违法建筑不被毕节市**局拆除,在毕节**附近送给吴刚0.5万元,并请吴刚给予关照。之后胡某乙、成某某夫妇修建的违法建筑未被拆除并顺利修建完成。

(四)2007年4月,雷某某未经许可在七星关区**湾修建违法建筑,被吴刚等**执法人员发现后予以制止。同年5月的一天,雷某某为使其修建的违法建筑不被毕节市**局拆除,在毕节市**局吴刚办公室送给吴刚0.5万元,并请吴刚给予关照。之后在吴刚的关照下,雷某某修建的违法建筑未被拆除并顺利修建完成。

(五)2007年4月左右,胡某丙未经许可在七星关区**湾等地修建违法建筑,被吴刚等**执法人员发现。同年5月的一天,胡某丙为使其修建的违法建筑不被毕节市**局拆除,在吴刚带领毕节市**局执法大队到**湾等地开展**巡查时,送给吴刚0.5万元。之后,在吴刚的关照下,胡某丙修建的违法建筑未被拆除。

(六)2007年4月,陈某甲未经许可在七星关区**湾修建违法建筑,被吴刚等**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后予以制止。同年5月的一天,陈某甲为使其修建的违法建筑顺利完成,在七星关区**路附近送给吴刚0.5万元,并请吴刚给予关照。之后陈某甲修建的违法建筑未被拆除并顺利修建完成。

(七)2007年上半年,胡某丁未经许可在七星关区**湾、**湾等地修建违法建筑,被吴刚等**执法人员发现。同年6月的一天,胡某丁为使其修建的违法建筑不被毕节市**局拆除,在吴刚带领毕节市**局执法大队人员在**湾、**湾等地开展执法检查时,通过其侄子胡某己送给吴刚1万元,并请吴刚给予关照。之后在吴刚的关照下,胡某丁修建的违法建筑未被拆除。

(八)2007年10月,郭某甲未经许可在七星关区***办事处修建违法建筑,被毕节市**局执法人员发现。同年11月的一天,郭某甲为使其修建的违法建筑不被毕节市**局制止和拆除,在吴刚带队到***办事处开展**执法巡查时,送给吴刚0.5万元,并请吴刚给予关照。之后郭某甲修建的违法建筑未被拆除。

(九)2011年,郭某甲在七星关区**站(**站)做房地产开发项目。同年2月的一天,为了让毕节市**局及时制止并处罚其开发地块内违法建筑、降低其拆迁成本并及时进场施工,郭某甲在七星关区**花园小区吴刚住宅楼下送给吴刚0.3万元。

(十)2007年,孔某某未经许可在七星关区**湾等地修建违法建筑,被吴刚等**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2008年2月的一天,孔某某为使其修建的违法建筑不被毕节市**局拆除,在七星关区**路送给吴刚2万元,并请吴刚给予关照。之后在吴刚的关照下,孔某某修建的违法建筑未被拆除并顺利修建完成。

(十一)2007年,李某甲未经许可在七星关区**湾等地修建违法建筑,被毕节市**局执法人员发现。2008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李某甲为使其修建的违法建筑不被毕节市**局拆除,在七星关区**路送给吴刚2万元,并请吴刚给予关照。之后李某甲修建的违法建筑未被拆除并顺利修建完成。

(十二)2009年,李某乙未经许可在七星关区**湾一带修建违法建筑,被吴刚等**执法人员发现后予以制止。同年10月的一天,李某乙为使其修建的违法建筑不被毕节市**局拆除,在七星关区**路一餐馆内送给吴刚0.2万元,并请吴刚给予关照。之后,李某乙修建的违法建筑未被拆除并顺利修建完成。

(十三)2014年春运期间的一天,从事毕节至四川长途客运经营的李某丙为了在长途客运经营过程中得到吴刚的关照,在七星关区***附近送给吴刚0.3万元。

(十四)七星**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某为了在公司线路许可、线路退出新增、临时牌照发放、车辆营运证延审等业务办理及公司经营过程中得到吴刚的关照,先后分三次送给吴刚6件6瓶装53°带杯飞天茅台酒,价值43164元。

1.2014年1、2月的一天,吴某某在七星关区**花园小区吴刚家中送给吴刚2件53°带杯飞天茅台酒;

2.2015年2月的一天,吴某某在七星关区**花园小区吴刚家中送给吴刚2件53°带杯飞天茅台酒;

3.2016年2月的一天,吴某某在七星关区**花园小区吴刚家中送给吴刚2件53°带杯飞天茅台酒。

(十五)2015年5月左右的一天,毕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周某甲、毕节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周某乙为了各自所经营的出租汽车公司在公司驾驶员资格证注册注销、车辆入户、服务态度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等业务办理及公司经营过程中得到吴刚的关照,以看望吴刚妻子的名义,在上海长海医院楼下每人送给吴刚1万元。

(十六)毕节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彭某某为了在公司线路许可、线路退出新增、车辆营运证延审等业务办理及公司经营过程中得到吴刚的关照,先后分三次送给吴刚价值116328元的财物。

1.2015年11月的一天,彭某某与其妻宋某某(系毕节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看望吴刚妻子的名义在**一宾馆送给吴刚3万元;

2.2016年1月的一天,彭某某在七星关区**花园小区吴刚家中送给吴刚2件6瓶装53°带杯飞天茅台酒;

3.2017年1月的一天,彭某某在七星关区**花园小区吴刚家中送给吴刚10件6瓶装53°带杯飞天茅台酒。

(十七)经营毕节市至***镇客运班线的唐某某为了在办理客运车辆到期更换等业务时得到吴刚的关照,先后分两次送给吴刚1.5万元。

1.2016年1月的一天,唐某某在七星关区**局吴刚办公室送给吴刚1万元;

2.2016年7月的一天,唐某某在七星关区普宜镇大河口送给吴刚0.5万元。

(十八)毕节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乙、毕节市七星关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甲、毕节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周某乙、毕节市七星关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甲、毕节**出租汽车公司股东胡某戊为了各自所经营的出租汽车公司在公司驾驶员资格证注册注销、车辆入户、服务态度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等业务办理及公司经营过程中得到吴刚的关照,先后分两次送给吴刚20万元。

1.2016年2月的一天,陈某乙、周某甲、周某乙、刘某甲、胡某戊在得知吴刚妻子杨某某患病在海南**休养后,以看望吴刚妻子为名相约到海南**,在海南**吴刚家楼下每人送给吴刚2万元。

2.2017年1月的一天,陈某乙、周某甲、周某乙、刘某甲、胡某戊以看望吴刚妻子为名相约到海南**,在海南**一餐馆楼下每人送给吴刚2万元。

(十九)2016年10月的一天,毕节市**局****公司经理刘某乙为了在公司办理新增线路牌等业务时得到吴刚的关照,在七星关区**所吴刚办公室送给吴刚价值1.5万元加油卡3张(每张价值0.5万元)。

(二十)2017年1月的一天,毕节市****客运有限公司经理聂某某为了在公司办理线路许可、线路退出新增等业务时得到吴刚的关照,在七星关区**局吴刚办公室送给吴刚1万元。

(二十一)2017年1月的一天,贵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袁某某为了在公司办理线路许可、线路退出新增、车辆营运证延审等业务时得到吴刚的关照,在七星关区**所门口送给吴刚1万元。

(二十二)2016年上半年,七星关区**所在日常检查时发现**运输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准备将其解体,将该公司名下经营的线路牌和车辆变更到其他公司名下。因**公司经营的**乡至毕节的班线客运系段某某承包,段某某得知该信息后,通过吴某某找吴刚帮忙,让其继续承包**乡至毕节班线客运。吴某某向吴刚提出让段某某继续承包**乡至毕节班线客运并请吴刚帮忙协调将**公司名下的一条班线客运交给其经营,吴刚答应帮忙。之后,在吴刚的关照下,段某某得以继续承包**乡至毕节班线客运,吴某某获得毕节至***班线客运经营权。2017年1月的一天,吴某某、段某某为了感谢吴刚帮助其与段某某分别获得毕节至***、毕节至**乡两条线路牌的经营权,各自拿出3万元和5万元,由吴某某在七星关区**花园小区吴刚家中送给吴刚8万元。

二、滥用职权罪

2016年7月17日,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七星区****局招聘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协管员60人,其中七星关区******所分得30名协管员。同年11月左右,贵州省***汽车运输(集团)毕节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得知七星关区****局招聘协管员信息后,以方便开展毕节***站场管理以及打击非法营运为由,与被告人吴刚商量在***公司内推荐4名人员作为协管员,工资由***公司支付,请七星关区**所配备、发放协管员制服(服装式样与运政执法人员相同),制服费用由***公司承担。吴刚明知张某某的要求不符合规定,仍在七星关区**所主持所办公会议时,提出为***公司人员订制协管员制服事宜并在所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1月至4月,协管员制服(包含肩章、胸章等标志)陆续订做好后,七星关区**所办公室分批次向***公司配备、发放4人协管员制服。张某某安排***公司工作人员余某某(刑满释放人员)、邓某某(刑满释放人员)、武某某(已死亡)、黄某某(刑满释放人员)四人身着**所协管员制服对七星关区辖区内非法客运车辆进行围追堵截,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7年1、2月的一天,刘某丙驾驶粤UBJ***面包车载客前往归化乘坐镇雄至福建客车,在经过***隧道时被身着**所协管员制服的余某某、邓某某等人驾驶车辆逼停,并让一年轻男子堵在刘某丙驾驶的面包车前。刘某丙电话通知其老板荣某某前来处理,荣某某到达现场后拉扯堵在刘某丙面包车前男子的衣服,后荣某某被辱骂并赔偿对方一件衣服及现金人民币1千元。

(二)2017年1月左右的一天,郭某乙联系一辆旅游车从外地载客到七星关区,因部分乘客需前往镇雄,郭某乙安排其妻梅某某在长春堡收费站转载。梅某某与其友罗某甲驾驶面包车到达长春堡收费站后,梅某某驾车在前面为旅游车领路,罗某甲驾车在旅游车后面。车辆行至七星关区草海大道时,旅游车被身着**所协管员制服的黄某某、邓某某等人逼停,并让人堵住旅游车前后门,不让乘客下车。梅某某和罗某乙下车查看,几分钟后七星关区**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罗某乙被黄某某、黄勇等人追打,梅某某随即报案。经公安机关组织调解,七星关区**所不再对梅某某非法营运车辆进行处罚,罗某乙的医疗费由梅某某自行承担。

(三)2017年2月4日,毛某某安排三辆大巴车运载****旅行社旅客前往广东,车辆行至碧阳二道弘文中学时,被身着**所协管员制服的黄某某等人驾车逼停并通知七星关区**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处罚,七星关区**所对毛某某处9万余元罚款。

(四)2017年7、8月份的一天,梅某某驾驶其贵FJX***面包车载客至归化转乘长途客车。行至七星关区碧阳大道观邸小区红绿灯处时,被身着**所协管员制服的黄某某、邓某某等人非法拦截并通知七星关区**所执法人员前来现场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主体身份证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甲、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刚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吴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服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吴刚的刑事责任。吴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健

检察官助理:李晓悦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刚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监委调查卷9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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