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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刚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901号

被告人吴刚,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2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刚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同年11月16日、同年11月17日三次来到本市**镇**村综合市场被害人程某某经营的**超市门口,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螺丝刀盗窃摆放在该超市门口的游戏机硬币(真币),共约70多个(元)。吴刚于同年11月17日盗窃时被程某某当场抓获,缴获被盗硬币8个(元)。公安人员接报案后赶赴现场将吴刚带回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钥匙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刚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刚无视国法,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策榕

2020319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吴刚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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