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刚盗窃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吴刚,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滨江路北段1000号。2014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5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刚涉嫌盗窃罪,于20201030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5时30分左右,被告人吴刚来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文化路1号附55号铺面旁边的巷道内,撬坏电源锁后采用直接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于该处的枣红色“玫瑰之约”牌330型电动自行车1辆盗走,销赃获款耗用。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50元。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吴刚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吴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吴刚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吴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刚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秉超

20201112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提押证及换押证各1份、光碟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证据材料4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财物损失,应当责令其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150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