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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剑、林业深等4人开设赌场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990号 

  被告人吴剑,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8********,汉族,初中,住浙江省仙居县******号,2006年12月12日因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10月1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业深,曾用名林冠澄,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4********,汉族,初中,住浙江省仙居县**街道**村**号,2014年11月14日因犯强奸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8年12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项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1********,汉族,高中,住浙江省仙居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洪卫,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1********,汉族,初中,住浙江省仙居县**镇**村**号,2011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2月28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剑、林业深、项某某、陈洪卫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以来,被害人高某某、韩某、邬某某在网上交友时,被他人在网上以在鑫鼎全新彩票体验平台购买彩票的方式骗取资金58万元许,其中有37万元许的资金流入被告人吴剑、林业深、项某某、陈洪卫等人所掌握的账户。

被告人吴剑通过与上线“蚂蚁大象”(身份不明)联系,伙同被告人林业深、项某某、陈洪卫等人在仙居县利用自己本人或借用陈某、朱某某、胡某某、应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帮助转移上述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并从中非法获利1万元许。其中,林业深使用自己本人账户或借用陈某、朱某某、王某某账户共计帮助转移非法资金12万元许,并从中非法获利600元许。项某某使用自己本人或借用应某某、项某甲的微信账户共计帮助转移资金18万元许,并从中非法获利2600元许。陈洪卫使用自己本人账户或借用胡某某账户共计帮助转移资金7万元许。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林业深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项某某主动向仙居县公安局投案。同年4月16日,被告人陈洪卫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6日,被告人吴剑被抓获归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5只、银行卡13张、身份证1张;

2.户籍资料、前科查询及判决书、手机银行汇款回单、银行账单明细查询、转账记录截图、资金图等书证;

3.归案经过、证人陈某某、朱某某、胡某某、项某甲等人的证言、王某某书写的情况说明;

4.被害人邬某某、高某某、韩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吴剑、林业深、项某某、陈洪卫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剑、林业深、项某某、陈洪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剑、林业深、项某某、陈洪卫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帮助转移资金,其中吴剑、林业深、项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吴剑、林业深、陈洪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吴剑、林业深、陈洪卫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项某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陈洪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胜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吴剑、林业深、陈洪卫现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被告人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其他证据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物证保存在仙居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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