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吴剑富,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剑富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剑富以投资入股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APP进行营利为理由,与被害人胡某某签订投资该公司的“加盟合作意向书”,骗取被害人胡某某的投资款人民币700000元。随后租赁本市海珠区**号自编**道**号**房、**道**号**房作为该公司的办公地址并购置办公用品,同时与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软件租用合同”开发手机录播系统APP。
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吴剑富以参与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定向融资计划”每日可得加盟本金千分之二的奖励为理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投入人民币1050000元,随后被告人吴剑富陆续返还给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312877.25元。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吴剑富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剑富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继深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剑富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5册7卷。
3.扣押被告人吴剑富人民币28520元,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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