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吴剑煌,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被告人吴剑煌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2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剑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日被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剑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邓某某、刘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被告人吴剑煌在福州市、泉州市、南京市等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5459元,具体是:
1.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吴剑煌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红坊海峡创意产业园内,窃走福州战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六部手机。
2.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吴剑煌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1971文创园三楼的“闻茗苑”内,窃走硬中华香烟包、雨花石香烟10包。
3.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吴剑煌至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源和1916园区麦芽文旅公司,窃得一个佳能相机、三个佳能相机镜头等物品。
4.2020年4月30日1时许,被告人吴剑煌至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1162钟爱一生婚纱摄影店内,窃得被害人邓某某所有的佳能相机一台、二个佳能相机镜头、一部苹果手机、一个白金戒指、一个黑色双肩包、一个苹果手机充电器、一个相机充电器、一块相机电池、现金人民币100元。经鉴定,被盗佳能相机、二个佳能相机镜头、苹果手机、白金戒指价值合计人民币12637元。2020年5月2日,上述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邓某某。
5.2020年6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吴剑煌至本市栖霞区马群紫金工坊13幢3楼樊特溪文化传媒公司,窃得该公司两部佳能牌相机、一台小米平板电脑、一台ipad mini、一台ipad air、五个相机镜头、二个相机保护镜等物品。经鉴定,上述被盗二部相机、小米平板电脑、ipad mini、五个相机镜头、二个相机保护镜合计价值人民币42722元。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吴剑煌被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查获樊特西文化传媒公司被盗的相机配件、存储卡及销赃款人民币1000元,民警依法予以扣押并发还樊特西文化传媒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邓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吴剑煌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栖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6.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剑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剑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剑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嘉菁
检察官助理 刘兴培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剑煌现羁押在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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