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一部刑诉〔2020〕2599号
被告人吴功均,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什邡市**镇**村**组,住所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什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功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吴功均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吴功均乘坐廖某某(另案处理,已起诉)驾驶的汽车到什邡市马井镇路口向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2克,获取毒资200元。
2.2020年5月中旬一天,被告人吴功均乘坐廖某某驾驶的汽车到什邡市马井镇路口向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2克,获取毒资200元。
3.2020年5月下旬一天,被告人吴功均乘坐廖某某驾驶的汽车到什邡市马井镇路口向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2克,获取毒资200元。
4.2020年6月几号的一天,被告人吴功均在其位于什邡市**街道**街**号**出租房楼下向林某某、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1克,获取毒资100元。
5.2020年6月28日下午,被告人吴功均在其位于什邡市**街道**街**号**出租房内向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2克,获取毒资200元。
6.2020年7月5日下午,被告人吴功均在其位于什邡市**街道**街**号**出租房内向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2克,获取毒资200元。
7.2020年7月8日晚上,被告人吴功均在什邡市**街道**街**居民房**楼林某某的家中向林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1克,获取毒资170元。
8.2020年7月11日下午,被告人吴功均在其位于什邡市**街道**街**号**出租房内向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2克,获取毒资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功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功均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功均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功均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恒宇
检察官助理 李小娇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2份共8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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