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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功臣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阿拉尔垦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吴功臣,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大道********单元**室,住阿拉尔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2日经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功臣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3日至4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3日至6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功臣怀疑女友柯某某向其提出分手是被害人陈某某插足所致,遂对陈某某怀恨在心。2019年12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吴功臣驾驶新N*号猎豹黑金刚牌越野车行驶至阿拉尔市幸福路锦城花园小区路段时,发现陈某某在人行道上行走,便一路驾车尾随陈某某至幸福北路与班超大道交汇路口,见陈某某朝天源尚品小区南门方向走去,心生愤怒,产生驾车撞击陈某某的念头,便驾车从天源尚品小区东侧路口驶向小区南门,在小区南侧路段加速冲向陈某某,陈某某发现后方驶来车辆,躲避至路边停放的一辆大众捷达牌汽车侧面,吴功臣驾车撞上大众捷达牌汽车及旁边停放的一辆两轮摩托车、两辆电动车、两辆自行车,继续驾车向前行驶一段距离后调头,再次加速冲向步行至小区天运商行门前的陈某某,陈某某快速躲避,吴功臣驾车撞上天运商行门前台阶下停放的两轮电动车、台阶上躲避的陈某某及商行门口墙壁,致陈某某受伤、若干块墙砖坠落。吴功臣随即下车辱骂陈某某,捡起坠落在地的一块墙砖追打陈某某。陈某某因躲避不及,头部被吴功臣手持墙砖连续拍击数下。之后因陈某某的反抗,吴功臣被按倒在地制服。

经第一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墙砖一块;2.户籍证明、伤情照片等书证;3.柯某某、董某某、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陈某某、钟某某、黎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吴功臣的供述和辩解;6.第一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8.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功臣为泄私愤,在公共场合采用驾车两次加速冲撞、墙砖拍击的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务卫平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功臣现羁押于阿拉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涉案墙砖、驾驶证等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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