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428号
被告人吴加飞,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2002年7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原佛山市三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0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6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加飞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9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12月1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吴加飞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加飞与何某某(另案处理)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百旺城棋煌水蛇粥宵夜档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吴加飞纠集钱某某、邝某某(另案处理)去到上述地点斗殴,何某某纠集霍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砍刀前去斗殴。双方到达上述地点后,被告人吴加飞与钱某某持刀冲向何某某等人,由何某某等人将被告人吴加飞左手掌、右眼及背部等部位砍伤。经鉴定,被告人吴加飞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四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加飞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被告人吴加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2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加飞持械聚众殴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加飞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吴加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 卉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加飞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四册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和量刑建议书一式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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