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勇军、郑爱华等诈骗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吴勇军,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昌县,住湖北省孝昌县**乡**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郑爱华,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昌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乡**街**,现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昌县,户籍所在地住湖北省孝昌县**乡**街**,现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夏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镇,现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昌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现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昌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镇**村**号,现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勇军、郑爱华、吴某某、夏某某、朱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23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吴勇军、郑爱华组织吴某某、夏某某、朱某某、陈某某在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小区**栋**室租住房内,由被告人郑爱华、吴某某、夏某某、朱某某、陈某某冒充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与被害人电话联系谎称办理贷款骗取被害人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银行卡绑定手机号,以资金评估、证明还款能力为名诱骗被害人向自己的银行卡转账,又以刷流水提升放款额度为名骗取被害人的手机验证码将被害人账户的资金转入理财平台后提现,并以收取一次性利息为名诱骗被害人向指定账户转账,累计拨打诈骗电话2202次,共骗得被害人刘某甲、贾某某、杜某某人民币3.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银行卡、台词剧本等物证;2.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银行明细对账单、通话清单等书证;3.证人刘某乙、严某某、叶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甲、贾某某、杜某某的陈述;5.检查、搜查笔录;6.被告人吴勇军、郑爱华、吴某某、夏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勇军、郑爱华组织吴某某、夏某某、朱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六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勇军、郑爱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吴某某、夏某某、朱某某、陈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吴勇军、郑爱华、吴某某、夏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武铁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爱华、吴某某、夏某某、陈某某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吴勇军、朱某某现被羁押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量刑建议书》1份。

4.物证(详见清单)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