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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勇刚绑架、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_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未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吴勇刚(曾用名吴传祥),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4198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收废品,出生地山东省苍山县,住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镇**村**号)。被告人吴勇刚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勇刚涉嫌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指定辩护人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戴波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

2019年9月6日下午,被告人吴勇刚的同居女友魏某某带着女儿吴某甲(约3岁)离家出走,被告人吴勇刚报案,无故怀疑系被害人顾某甲开车将魏某某母女带走。9月9 日下午,被害人顾某甲将苏B2****帕萨特轿车停在港下国家电网门口,至港下派出所配合调查魏某某出走一事。15时许,被告人吴勇刚发现顾某甲停放的车辆后,即购买链条锁锁住该车左前轮,后不顾他人解释,与顾某甲及顾某甲的同事吴某甲发生口角,并打吴某甲一拳,民警劝阻时,吴勇刚持混凝土块砸坏了该车的后挡风玻璃、右前门玻璃、右后门玻璃,又以头盔砸、头撞的方式损坏前挡风玻璃,车辆维修费用为533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勇刚的家人已代其赔偿被害人顾某甲人民币6830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吴勇刚因此案被取保候审。

归案后,被告人吴勇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拍摄的车辆照片等;

2.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出具的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吴某甲、吴某乙、顾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顾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吴勇刚的供述和辩解;

6.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视频等。

二、绑架、故意伤害

2019年12月17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吴勇刚怀疑被害人余某某伙同他人拐走魏某某及女儿,携带斧头骑踏板摩托车至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号二楼余某某住处,询问魏某某的下落,并拿走余某某的手机意图查看手机内号码,余某某坚称其不知道,被告人吴勇刚遂以斧头击打余某某背部、头部的方式,强行抢走余某某的女儿杜某甲(2018年**月**日出生),将杜某甲带至江阴峭岐、惠山区堰桥等地,后带杜某甲搭乘大巴车于次日6时许到达山东郯城兰陵县,以逼迫被害人余某某等为其寻找魏某某母女。期间,被告人吴勇刚家人通过电话多次劝说,以及被害人杜某甲的父亲杜某乙、民警通过短信劝说,被告人吴勇刚均要求先找到其小孩。1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吴勇刚带着杜某甲搭乘大巴车返回无锡,民警在江阴新桥服务区抓获吴勇刚,解救杜某甲。经鉴定,被害人余某某左胸第10、11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经鉴定,被告人吴勇刚作案当时及目前无精神病,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吴勇刚经家人劝说后,在投案途中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拍摄的伤势照片等;

2.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短信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蒋凤林、吴某乙、吴某丙等的证言;

4.被害人余某某、杜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吴勇刚的供述和辩解;

6.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精神鉴定意见书、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7.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8.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勇刚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归案后,被告人吴勇刚如实供述自己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对其犯寻衅滋事罪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勇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绑架、故意伤害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对该两项罪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帅

检察官助理:王丽霞

2020611

附:

    1.被告人吴勇刚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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