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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勇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吴勇,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6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村**栋**号,住武汉市洪山区**小区**栋**门**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0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决定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勇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日、2020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吴勇在其居住的武汉市洪山区**小区**栋**门**号家中,通过手机、电脑在信息网络上宣扬“中革中央”、“中国真共产党”等虚假言论信息,并通过QQ群编造、散布侮辱国家领导人的文字,非法存储侮辱国家领导人的图片以及大量虚假言论相关的电子数据,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吴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鉴定文书、网络在线提取笔录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勇的供述及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勇利用信息网络辱骂他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继红

检察官助理:熊亮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勇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光盘7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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