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吴勇,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街道廉租房**栋**号(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路**号附**号**幢**号)。因犯盗窃罪,2010年7月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6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当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8年12月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2019年8月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2月14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7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吴勇涉嫌抢劫罪的事实
2020年2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吴勇到重庆市涪陵区四环路电力集团对面的**副食店,趁被害人余某某打瞌睡之机,将余某某放置在烟柜内用于收钱的铁盒盗走,被害人余某某发现后遂对吴勇进行追赶抓捕,在涪陵区望州路加油站附近巷子处,被告人吴勇见被害人余某某追来,便将其盗窃的铁盒及铁盒内的人民币200余元丢在路边,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余某某进行威胁,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吴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勇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公鉴(声像)[2020]9号鉴定书;
6.视听资料。
二、被告人吴勇涉嫌盗窃罪的事实
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2月4日期间,被告人吴勇先后在涪陵区**路**店、涪陵区客运东站附近等地盗窃作案四次,盗窃现金200余元、价值人民币1100元的手机两部,价值人民币3644.5元的香烟25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吴勇到涪陵区**路**店内,趁店内人员熟睡之机,将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桌上的华为手机一部盗走,销赃获利人民币30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
2.2019年12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吴勇到涪陵区汽车东站附近,见重庆市烟草公司物流分公司的配送车辆停靠在边,于是趁周围无人之机,打开后车门进到该车货厢内盗窃价值人民币3644.5元的香烟25条。被告人吴勇以85元的价格将其中一条香烟销售给他人,将其余香烟吸食完毕。
3.2020年1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吴勇到涪陵区**路卡**专卖店,趁店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柜台上的挎包内的人民币200多元和存折盗走,后将存折丢弃,现金已被挥霍。
4.2020年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吴勇到涪陵区**路**羊肉粉店内,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将王某某放置在餐桌上的vivo手机一部盗走,销赃获利人民币35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吴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手机购买票据等书证;
2.证人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勇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声像比对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勇对指控的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勇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因未劫得财物也未致人轻伤以上,抢劫罪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抢劫罪、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抢劫罪、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勇涉嫌抢劫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涉嫌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晓瑜
检察官助理:高继训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勇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含光盘十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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